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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豪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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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承装修试设备办理的几个要素


电力承装修试设备办理的要素:

售前服务:                

 1、提供专业咨询:我们保证在2小时内回复您所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免费进行技术沟通,帮助选型。

 2、提供详细的资料:我们保证在24内将您所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邮出。

 3、提供合理的报价:我们保证在2小时内对您所需要的产品进行合理的报价。

 4、提供考察接待:我们保证随时接待您的考察,尽力为您的考察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售中服务:

 1、无论合同大小,我们保证都将认真、严谨、诚信的对待每份合同。

 2、我们保证符合您的要求。

 3、我们保证守时、保质、保量的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4、我们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送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各项服务。

售后服务:

 1、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疑虑,我们保证15分钟内进行dian话指导,直至终解决问题。

 2、我们保证产品在3年内免费保修、检定和校准,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保修期内凡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产品维修,元器件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3、我们保证为贵单位建立详细的客户档案,定期对贵单位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跟踪服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zi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力承装(修、试)设备供应商
提供承装(修,试)资质办,升级,评审的一站式服务

(电监会28号令) 承试(修、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zi产证明材料;扬州巨丰电气有限公司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扬州巨丰电气有限公司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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